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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花落張裕 解百納之爭或升級巨頭法律戰(zhàn)

2012/5/1 15:39

“酒業(yè)知識產權第一案”告一段落 工商總局商評委裁定“解百納”商標歸張裕

關于“解百納”是否取得了商標的顯著特征,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意見是,“解百納”并非漢語拼音固定詞匯,“解百納”一詞最早于1936年由張裕釀酒公司使用,并作為商標名稱的一

部分出現(xiàn)在商標注冊文件中。多方證據表明“解百納”長期被張裕公司作為葡萄酒的商標或特定名稱使用,能夠起到區(qū)分葡萄酒商品來源的作用,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。

歷時6年、牽涉國內多家葡萄酒企業(yè)的“解百納”商標之爭,近日終于告一段落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(以下簡稱工商總局)商標評審委員會已于5月26日發(fā)出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,裁定“解百納”為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張裕)的注冊商標。

“解百納”商標花落張裕意味著,商標爭議裁定下達后,其他釀酒廠商如果使用“解百納”字樣將構成侵權。中糧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中糧長城)、山東威龍集團公司(以下簡稱威龍)及其它品牌的“解百納”必須改頭換面,才能繼續(xù)銷售。

“解百納”三字惹爭議

“解百納”之爭源于2001年。在這場曠日持久的商標糾紛中,張裕、威龍以及中糧酒業(yè)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中糧酒業(yè))等葡萄酒巨頭均有牽涉,因而備受業(yè)界關注。這場紛爭也被稱冠以“酒業(yè)知識產權第一案”之名。

2001年,張裕向工商總局商標局(以下簡稱商標局)遞交“解百納”的商標注冊申請,商標局于2002年4月下發(fā)了“解百納”商標注冊證書。

對此注冊,威龍、中糧長城、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王朝)等葡萄酒企業(yè)表示反對,一些葡萄酒企業(yè)向工商總局遞交了有關撤銷“解百納”商標專用權的申請書,理由是“解百納”是葡萄品種和品系,并非張裕所獨有。關于“解百納”商標知識產權的6年拉鋸戰(zhàn)由此展開。

在爭議的6年間,市場上標有“解百納”三字的葡萄酒不下30種,而價格也從十幾元到幾十元不等。

“1998年前,只有張裕一家使用解百納這一商標。隨著張裕對解百納宣傳力度的加大,解百納三個字逐步為消費者熟知,其它生產解百納的酒廠也一下多了起來?!睆堅5囊晃幌嚓P人士向記者表示。

根據記者了解,就“解百納”注冊商標,中糧長城、威龍、中糧酒業(yè)、王朝曾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注冊申請。理由是“cabernet”系產于法國南部的一種釀酒葡萄品種的名稱,包括赤霞珠(cabernet sauvignon)、品麗珠(cabernet franc)、蛇龍珠(cabernet gernischt),是國際上釀造紅葡萄酒的主要原料。因此“解百納”是對該法文名稱的翻譯。

2002年7月,商標局也曾經下發(fā)商標檔撤(2002)187號決定,撤銷“解百納”商標注冊。當時商標局認為,“解百納”是中文紅葡萄名稱,是我國葡萄酒生產企業(yè)釀造紅葡萄酒的原料名稱。

張裕隨即對此提出復審。張裕的代理律師黃暉認為,在我國關于葡萄品種標準的規(guī)定中沒有“解百納”這一葡萄名稱,復審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
而據張裕相關負責人介紹,“解百納”是張裕公司的獨創(chuàng)性品牌。在上世紀三十年代張裕公司初創(chuàng)時,將公司生產的高檔葡萄酒命名為“解百納”。

在黃暉看來,1937年,經當時“中華民國實業(yè)部商標局”批準,張裕正式注冊了“解百納”商標。1959年,張裕又向當時的“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”申請了商標注冊?!敖獍偌{”作為商標使用已有70多年歷史,經過長期使用,已經具備了商標的顯著特征,完全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。

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,“解百納”究竟是品牌還是品種。

“解百納”是品牌還是品種?

對于“解百納”的定性,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今年5月26日,分別做出撤銷復審決定書和商標爭議裁定書。在這兩份文件中,均認定“解百納”為張裕的注冊商標。

記者拿到商評委的商標爭議裁定書后發(fā)現(xiàn),在商評委裁定“解百納”一案時,主要有兩大焦點:一是“解百納”是否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點,并成為葡萄酒商品通用名稱;二是“解百納”是否經張裕長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標的顯著特征。

對于威龍等釀酒公司提出的“解百納”是英文“cabernet”的音譯,屬于釀酒原料的通用名稱,不應成為注冊商標的說法,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調查認為,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所規(guī)范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。沒有證據能夠證明“解百納”是我國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種名稱,以及現(xiàn)行葡萄酒國家標準及相關技術規(guī)范所規(guī)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稱,因此不屬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稱。

而“解百納”是否屬于葡萄或葡萄酒商品的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?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,通用名稱應當具有規(guī)范性的特征,應該符合一定的標準,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的根本區(qū)別,即應該指代明確。而“解百納”和“cabernet”之間并未形成固定的對應關系。即使在部分載有“解百納”的書籍中,對“解百納”包含的葡萄品種范圍及所代表的葡萄酒品味也沒有形成比較統(tǒng)一的說法。目前的證據尚難以認定“cabernet”、“解百納”為指代明確從而具有規(guī)范性的某一種葡萄或葡萄酒通用名稱,不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一)、(二)項規(guī)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。

關于“解百納”是否取得了商標的顯著特征,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意見是,“解百納”并非漢語拼音固定詞匯,“解百納”一詞最早于1936年由張裕釀酒公司使用,并作為商標名稱的一部分出現(xiàn)在商標注冊文件中。多方證據表明“解百納”長期被張裕公司作為葡萄酒的商標或特定名稱使用,能夠起到區(qū)分葡萄酒商品來源的作用,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。

根據記者了解,北京零點調查公司曾經做過一份《解百納品牌認知度調查報告》,在接受調查的來自不同背景的1000位受訪者中,提到“解百納”就聯(lián)想到張裕的占到了70.5%。

此案張裕方另一經辦律師黃義彪說,“解百納”不是葡萄品種和品系,因此不能作為葡萄原料的通用名稱使用。退一步講,即使“解百納”是葡萄原料的名稱,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也會因張裕首創(chuàng)并長期使用而具有品牌的顯著性特征,就像五糧液(0008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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